一、献血者本人用血减免
1、无偿献血者在本省内(深圳市除外)献血且经检验合格达200毫升及以上的,自累计达到前述献血量的次日起在临床用血时,无限量免费用血。
2、无偿献血者在本省(深圳市除外)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用血减免
1、无偿献血者于2018年3月1日前在本省内(深圳市除外)献血合格累计达600毫升或以上,自累计达到前述献血量的次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临床用血时,可无限量全额免交规定的费用;献血合格累计未达到600毫升的,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不享受减免。
2、无偿献血者于2018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当天)在本省内献血合格累计达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规定的费用;献血合格累计未达到600毫升的,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不享受减免。
3、无偿献血者于2018年3月1日后在本省(深圳市除外)献血合格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自累计达到前述献血量的次日起,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临床用血时,可无限量全额免交规定的费用。
政策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广东省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服务工作规范》(粤卫规〔2020〕5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的补充通知》(粤卫办医函〔2023〕14号)
所需材料:
本人:①献血者有效身份证;②献血者银行储蓄卡;③医院结算发票;④医保结算单;⑤医院费用结算清单。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①献血者和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②献血者银行储蓄卡;③献血者与用血者的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或用《广东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服务承诺书》代替;④医院结算发票;⑤医保结算单;⑥医院费用结算清单。
如办理者为第三方代办,则需要提供代办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备注:
异地用血减免咨询电话:0752-2817278